法治

打防结合系统治理网络犯罪

2026-02-09   

近期,公安部就起草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网络犯罪防治进行专门立法,是网络犯罪防治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重要标志,将开启网络生态治理的新篇章。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不断向网上延伸。当前,网络犯罪正朝着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迭代演进,衍生出加密劫持、深度伪造、数据投毒等新型侵害形态,对网络生态治理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数字智能技术的助推下,网络犯罪行为隐蔽化、证据分散化、链条跨境化等特征日益凸显,导致网络犯罪行为难以识别、证据难以整合、链条难以切断,传统偏重个案打击和事后惩治的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防治需求。

网络空间是一个有机整体,网络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网络黑灰产业与网络犯罪已形成深度依附、共谋共生的关系。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上游的不法分子负责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公民个人信息等,中游实施诈骗活动,下游则负责取款、转账、洗钱等,上下游的网络黑灰产业与中游的电诈犯罪活动紧密勾连,共同构成完整的犯罪链条,严重侵蚀网络生态。

有鉴于此,《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重点从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方面,着力构建科学的治理体系,实现从分散规制到专项立法、从事后打击到全域防治、从模糊规范到精准规制的转型,这正是推进网络犯罪治理的生动立法实践。

从分散规制到专项立法。我国当前有关网络犯罪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刑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种分散规制易导致网络基础资源管理混乱、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边界模糊、网络黑灰产业规制乏力等问题。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常利用“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匿名实施犯罪,或利用跨境网络犯罪管辖漏洞转移犯罪资产,逃避法律制裁。《征求意见稿》立足网络生态的系统治理,对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关键环节作出规定,有助于斩断网络黑灰产业与网络犯罪依附共生的资金链、信息链、渠道链,推动网络犯罪治理向体系化、专业化升级。

从事后打击到全域防治。网络犯罪是网络生态系统演进的变异结果,传统以事后打击为重心的治理模式,虽然在惩治具体犯罪上成效显著,但在源头防治方面存在短板,网络生态修复效果不彰。例如,有的网络主播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优势和流量资源,以“现金抽奖”等形式掩盖开设赌场、诈骗的犯罪实质,在此过程中,网络平台不仅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反而为此类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网络犯罪治理既要“防源头”,也要“修生态”。《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网络平台作为预防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要求网络平台承担与其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相匹配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构建起涵盖上游信息引流、中游合规经营、下游支付结算等的全域防治体系,充分体现了防治结合的治理思维。

从模糊规范到精准规制。《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高发、新型网络犯罪特点,将过去立法中“防范金融风险”“防范网络风险”等偏宏观的政策性表述,转化为指向网络犯罪具体侵害形式的精准规制内容,填补了网络犯罪高发领域的规制空白。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境外的我国公民以及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旨在为精准规制不法分子跨境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依据。又如,《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禁止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算力归集和租赁、开发运维等支持和帮助,这有助于切实矫正“技术即正义”的错误观念,彰显了依法规制技术滥用、系统防治网络犯罪的立法导向。

网络犯罪治理的新界标正在形成。《征求意见稿》秉持“小快灵”的立法思路,针对性解决网络犯罪治理难题,力求为所有网络参与者划定清晰的活动界限。期待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让立法更加科学,经法定程序尽快出台,促使网络监管者强化监管效能、网络平台坚守合规底线、广大网民践行文明守法理念,形成共治共建合力,推动网络生态治理迈向更高水平,共同塑造清朗洁净的网络生态。(瞭新社)

(作者夏伟,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意意 责任编辑:佳佳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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