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0
生态环境司法如何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如何织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法治保障?过去五年人民法院交出了怎样的环境资源保护答卷?
2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七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相关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为“十五五”开局之年的绿色发展注入司法力量。
案件“一降一增”,折射生态治理阶段性成效和治理重点动态调整
“‘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19.2万件,比上一个五年下降4.3%。”“五年来,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收案量持续下降,2025年新收2.4万件,较2021年下降32.6%。”
发布会上,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通报了一组数据。从通报的数据来看,2025年涉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一审案件收案量均较2021年有所下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深入推进,传统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一降一增’现象反映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治理重点的动态调整。”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表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发挥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环境资源“三合一”审理机制等方式,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4件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正是人民法院审理新类型案件的生动实践。
比如,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碳市场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规范和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碳市场建设。”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
作为我国碳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将减排效果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
针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问题,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客体,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系财产性权益,应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市场规则,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
赵柯介绍,“碳汇”是通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基于项目产生的碳汇需通过量化并核证进行备案后,才能够转化为可以在碳市场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碳汇认购’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为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由侵权行为人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赵柯表示。
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即体现了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碳汇认购”责任适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的相关做法。
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与传统领域相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具有点多面广、诉讼类型多元、修复需求多样、责任方式复合、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对专业化审判需求更高。
“我国已成为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发布会上,吴兆祥介绍,人民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2400余个,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干警1.6万人,30个高级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8个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全国1200余家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质增效。
此外,五年来,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日趋健全完善。最高法聚焦实践重点难点,制定司法解释13部,构建务实管用的裁判规则体系。发布环境公益诉讼等专题指导性案例27件,发布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等典型案例34批271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环境资源案例350余件,法答网答疑5869次、精品问答115次,“库网融合”有效促进法律正确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是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国家战略提出10周年暨长江保护法实施5周年。长江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一直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
吴兆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十年来,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指导意见6部,制定、修订环境资源司法解释23部,发布长江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55件,典型案例53批478件,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促推绿色低碳转型。
在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方面,吴兆祥介绍,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长江流域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1003个,专设南京、重庆等6个环境资源法庭,在江河源头、国家公园、特色产业地等区域设立巡回审判站点,全域覆盖、系统完整的流域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同时,稳步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统筹适用法律责任,实现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与修复。
做实司法保护、加强协同合作,彰显生态环境司法中国担当
“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出台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发出禁止令近300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先予执行制度功能,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前端预防。
在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方面,吴兆祥介绍,人民法院坚持损害担责,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面延伸至判后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江苏、安徽法院协作完成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用于长江岸线和江豚保护。重庆法院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资金交由云南法院在案涉生态受损地组织修复,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山西法院持续5年跟进监督完成对1840亩、1600余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封场覆绿。
在建立健全协同保护制度机制方面,五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与相关部门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环境修复等务实协作,促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有机衔接、尺度一致。比如,广东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修复移送监管办法,协同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堵漏洞、促治理作用,促进完善管理制度、预防风险隐患。
在流域保护方面,最高法与最高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意见,凝聚长江大保护法治合力。长江流域法院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司法协同保护机制876个,在三江源等地设立综合性司法保护修复地868个,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提质增效。
值得关注的是,五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审判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截至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已收录5批5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10部司法报告,以鲜活案事例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之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表示,中国案例具有重要全球影响力,中国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建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吴兆祥在发布会上告诉记者。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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